2020免费查开宾馆记录(老公出轨怎样查酒店记录)
近日,有一位女士碰到这样一个问题:
她起诉丈夫离婚,同时她也通过朋友得知其丈夫有多次与他人开房出轨的行为,只是酒店一方拒绝配合她提供她丈夫开房的具体信息,因此她想申请法院去酒店调取这些相关信息证据,而法院却并未启动该程序,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一个法律中举证责任规则问题,众所周知,正常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案件的原告一般都具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况是: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并不在原告手中,而在官方机构或者第三方单位手里,而官方机构或第三方单位不予配合时,原告就出现了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
这样的情况显然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也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法律给予了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去这些单位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两大前提是:
1、客观上自己无法收集;
2、该证据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必要去收集。
回到主题,假设女方高度怀疑男方有多次与他人开房出轨的事实,只是苦于无权要求酒店配合出具相关证据,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能否要求法院依职权向酒店调取开房记录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或者对方是过错方吗?
我们依照前面罗列的法律规定来一一审视:
首先这种证据是存放在第三方单位也就是酒店,且酒店基于客户隐私为由往往不会向他人提供,对于女方来讲,是属于客观上自己无法收集。
其次,开房出轨的事实是否能作为判定双方感情破裂或对方是过错方的依据呢?这个在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但整体上讲,出轨事实确实是考量感情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的因素之一,法院理应根据申请依职权去调取。
但现实中,女方直接申请往往并不会使法院启动依职权的调查取证程序,这是因为法院考虑到,他人开房记录本身属于隐私范畴,对于要突破他人隐私保护的行为要持谨慎态度,不排除女方仅仅是基于主观臆测怀疑而进行的申请行为,这种情况显然不应轻易开启突破他人隐私的调查取证程序。
这就告诉我们,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期望法院对对方的开房出轨记录进行调查取证的话,那么自身具有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及线索的义务,譬如与开房相关的短信、微信记录,酒店监控、消费支出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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