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新乐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该市检察院关于某镇政府对辖区内限高设施的设置妨碍消防应急通行情形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撤回起诉。
2020年4月,新乐市某企业发生大火,消防车赶来后因设置限高设施不能及时救援,造成重大损失。得知这一消息后,新乐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该市范围内开展摸底调查,全面了解限高设施的设置妨碍消防应急通行情况。
“某镇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设置多处限高设施,我们与新乐市公安消防大队现场测量发现,这些不可升降限高杆的限高值大小不一,有的仅2.6米,均未能达到消防应急通行的标准。”办案检察官介绍,消防车通常规格分为高3.6米及高4米两种,因此,救援需要限高设施的高度设置不应低于4米。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该镇政府对辖区内限高设施的设置妨碍消防应急通行情形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其未能履行相应职责,使妨碍消防通行行为持续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新乐市检察院层报河北省检察院同意后决定立案审查,并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责任人及时对辖区内道路上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限高设施进行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镇政府并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2020年10月10日,新乐市检察院对该镇政府有关辖区内限高设施的设置妨碍消防应急通行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在一个月内对限高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应急通行。
2020年10月11日,该镇党委、政府安排人员对限高杆进行拆除,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书面回复。翌日,办案检察官现场再次勘检时发现,限高杆已拆除完毕。
2020年12月4日,石家庄市检察院对该镇政府对辖区内限高设施的设置妨碍消防应急通行怠于履行职责一案作出批复,认为符合撤诉条件,同意撤回起诉。12月8日,新乐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撤回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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