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出轨聊天记录软件(怎样盗取老公的微信聊天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用户、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电子媒体存储的数据和图像数据。
这篇文章是从"厦门晚报"和"法律读物"转来的。
妻子发现了对丈夫不忠的所有迹象,决定起诉结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认他不同意离婚。这该怎么办?微信的聊天记录成了该男子最近在司明区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中作弊的关键证据之一。面对证据,丈夫终于承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随着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许多当事人都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官说,"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法官认为,最终能否被接受取决于具体情况。
[争议]聊天记录上说这是"油腻的",但丈夫说这是为了发泄他的感情。
陈霞和李隽(化名)于2009年结婚,育有一个女儿。去年10月,他在手机上发现了"油腻"。他经常在手机上与一名女性交谈,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经常联系。
李隽对这位女士说:"我不再有她在我心里,根本不爱她,住在这样一个家,感觉很累。因此,陈霞希望结束婚姻。
此外,陈霞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她丈夫写的保证书,其中规定,若李隽对家庭不忠,她将自愿将财产留给"本人",作为抚养女儿的保证。
但在法庭上,李隽说他不想离婚。他解释说,他和陈霞说的那个女人只是一段正常的关系;为了发泄自己的感情,他从自己的一个"到另一个。
李隽说,陈霞提交的聊天记录不完整,也有一些误解,双方还没有离婚。至于保证,只是由他写的,只是为了哄她回家。
[判决]在比较了若干记录后,法院认为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
李隽是否作弊已成为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与其他类似案件不同的是,没有任何房间记录,所谓的"肖像"作为证据,甚至连"情妇"的真名都没有。
法官分析了陈霞与李隽的聊天记录以及与其他女性的聊天记录。网友承认了"醉酒性行为",并对此表示了歉意。他还向其他女性表达了爱意,并提到当妻子带女儿去上班送夜宵时,他的同事非常羡慕,但他们没有动等等。最后,他承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法官认为,这两份聊天记录可以互相确认,虽然陈霞不能说出第三方的真实姓名,但第三方确实存在,李隽没有其他证据来反驳,说这种宣泄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陈霞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
陈霞要求离婚时,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婚姻破裂和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子女权益的基本原则,给了她丈夫55%的共同财产,只有45%。由于艾琳抚养了她的女儿,双方的共同房地产都被判给了对方,后者按比例赔偿了100多万元。
法官说,在过去,配偶欺骗的证据,对方通常提交房间记录,"明亮照片"等,这些证据难度更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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