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查微信记录靠谱吗?(远程调取微信聊天记录)
平时生活中我们
刷微博、刷朋友圈、用支付宝
可信息多了、手机卡了
我们就爱删除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
除了转账记录
语音、文字、图片、视频这些电子数据
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
这个规定5月1日起已实施
新规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个时候有人理解
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
当证据就能让人还钱
通过案例来了解
家住宝泉岭某农场的李某和俞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12月俞某以种地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随后李某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15日、16日分六次通过“微信”将借款60000元支付给俞某。
想到既然是朋友,李某也没让俞某打欠条。事后,也没有让俞某补一份借条。
网络图
可过了半年,俞某非但没有还款,还玩起了人间蒸发。
心急如焚的李某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俞某仍下落不明,开庭也没有到场。
李某在开庭过程中因为之前的手机遗失,无法提供手机转账原始界面,只是向法院出具了一张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
更闹心的是,打印件上面显示的收款人不是俞某的姓名,而是网名“凤*于飞”。
由于李某提供的是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且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请求,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释疑】
电子数据这么有用
平常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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