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之知识付费的兴起,一些出版者与作者之间因修改权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加,但是对于修改权的内涵、实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争议颇多,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出版者该怎样行使修改权?
一、出版者修改权如何行使
与其他的相关相比,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的专有权利,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第31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35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报刊社对其编辑发行的报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即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报刊社享有的是著作权,不是出版者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也是出版权的一项内容。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与著作权人的授权无关。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3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
二、出版者权内容
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利有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36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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