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帽子交易”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朱炜明
通报显示,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利益。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据通报,法庭经审理,认定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对朱炜明处以相应刑罚。
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上海市一分院检察官顾佳表示,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
“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顾佳坦言,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同时指出,该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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