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记录可以查到同住人员(能查到住酒店同住人的信息吗)
在上海公租房拆迁补偿利益划分的情况下,确认共同居住者的身份一直是法院最终判决的最重要的结果。如果法院认定它是"空置的户口",然后驱逐正在争夺住房的共同居住者,他们很可能无法在收取住房补偿时获得任何利益。
如何理解"共同居住"?
根据上海高等法院的有关答复
共同居住者,是指在房屋征用决定中,在被征用房屋上有永久住所,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在被征用的公共住房中,由于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其他地方没有得到福利住房,也应当视为共同居住者。
因此,合住者认为有三个基本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和"其他地方没有住房",其中"户口"不是很有争议的,"其他地方没有房子"的具体身份已经说明,上海公共住房拆迁同一位居民的认定:"其他地方有房子",这里不重复"。
那么,你如何识别"实际居住"?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实际住房"在被征用房屋时不要求在被征用的房屋内实际居住,一般来说,"实际居住"是指如果有关人员在任何一段时间内连续居住一年,就可以被认为符合"实际居住"的条件。
同时,对认定"实际居住"的回答也明确指出:"除特殊情况外,还列出家庭矛盾、生活困难这两种常见情况,也就是说,虽然有些当事人在户籍搬入公屋后不"实际居住",但他们在法律上也承认共同居住者的地位,并享受相应的征用和补偿福利。
具体来说,公屋往往很小,难以居住,但户籍人口可能因结婚、出生等原因而持续增加,此时,如果要求所有户籍人员在这里居住,一方面很难在现实条件下允许,一方面很容易滋生家庭矛盾。因此,在考虑到家庭和谐和实际困难的情况下,一方会暂时放弃公屋的居住权益,自行解决房屋问题,是无可避免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已经完全放弃了公共住房的居住利益。
如果只凭"实居"是否认定同住者的资格,而将这类公屋迁往征收,则必然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公平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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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
本案仅供参考,请不要坐在正确的座位上。
如有特殊情况,请咨询有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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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上海华夏惠红律师事务所潘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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