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每个人都离不开投资。个人投资的种类,可谓是形形色色,具体形式可能有房产、股票、股权、基金、股东、贵金属、保险、理财产品、信托、民间借贷等等,那么,个人进行上述投资取得收益后是否需要缴税呢?本文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进行了一个归纳总结,同时对是否涉及其他税种做一个简单的提示。
一、转让房产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除了个人所得税,出售方还需要根据房屋类型和持有年限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购买方需要考虑印花税和契税】
二、出租房产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除了个人所得税,出租方还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买卖股票
根据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提示:卖出股票时需要缴纳1‰的印花税】
四、股票分红
根据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新三板公司的股息红利,政策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面的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提示:转让股权还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019年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缴纳】
六、股权分红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拥有股权等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提示:不涉及其他税种】
七、买卖基金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不涉及其他税种】
八、基金分红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收到基金分红不涉及其他税种】
九、银行理财产品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包含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纳税,总局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多数银行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青岛地税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证,青岛地税指出,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购买理财产品不涉及其他税种】
十、贵金属
2010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提到: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截至目前,未见相关的税收政策出台。
有观点认为,转让贵金属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税。但在实践中,由于无法确定财产原值等原因,很少缴纳和征收。
【提示:个人转让贵金属,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十一、古董
根据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免增值税,个人转让其他古董应该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古董按旧货还是一般货物来缴税,目前未有定论】
十二、信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
【提示:不涉及其他税】
十三、保险
根据国税函[1998]546号: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2019年74号公告,上述条款已经于2019年1月1日宣布作废,未出现利息收入应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分红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可以参考财税〔2016〕140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符合不征税,如果不符合应该征增值税】
十四、银行存款利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存款利息免增值税,不涉及其他税】
十五、债券利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本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