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职工教育经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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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0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03、捐赠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04、保险企业的手续费与佣金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05、预付卡的税前扣除及账务处理
企业购卡或充值环节,相关支出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企业在购卡或充值时收到注明“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结合实际用途进行账务处理。例如:
1.购卡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消费者,凭发票和买赠清单做销售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银行存款
2.购买公交卡发放给员工,凭发票和员工名单做如下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