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转让时,往往会出现印章不清、印章熔化、无印章等问题,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票人的正常收款。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要的,可以附粘性单,粘贴在票据凭证上。便笺上的第一个人应在汇票和便笺的交界处签名。”《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应当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中依次背书。如果背书栏不足以背书,可以使用与贴纸相同的格式,粘贴在票据凭证上指定的粘合处。贴纸上的第一个人要在票据和贴纸的粘合处签名。”
便签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具有背书的效力。汇票上的第一人应当在汇票与汇票之间的债券上签名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的签名,应当是法人或者单位的印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行业观点
至于印鉴不清、印鉴融化的现象,只要能认定印鉴名称与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姓名一致,即背书连续,即可受理。
对于接缝密封不清、接缝密封熔化的现象,不符合《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关于“字迹清楚,漏涂好”的规定,不予受理。
缺陷识别
“缝不封”、“缝不封”现象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汇票与便签粘结处签章”的规定,不能构成完整有效的法人签章,无效,此类汇票不可接受。
缺陷处理
如果能盖,盖在正确的位置;咨询受理银行,明确其处理意见。此外,可以要求背书人出具证明其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证明,并承诺对因缝纫印章不清晰或未打开而可能造成的经济责任负责,并附在票据上。对于“阀座无密封”和“阀座无密封”的现象,如果不能覆盖,将被拒绝。莫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