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都有大量的编外人员存在,越到基层,这一现象就越为严重。这是因为,行政编制、工勤编制都是省管编制,事业编制也将在机构改革后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在编制分配上,上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有绝对的裁决权,因而造成省级部门编制基本都有空缺,市一级基本平衡,到了县区一级,则是几乎每个单位都超编,编制都不够用。简政放权,县区基层是权力下放最主要的对象,却存在“放权不放编、放权不放人”的现象,事增加了,编制和人员一个没增,反而要“控编减编”。编制矛盾最大的就是县区一级,党政机关不超过10个编制的单位非常普遍,有的没有行政编制使用,就只好违规使用“机关事业编制”,或者大量使用“非在编人员”。
无编人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式职工,因“超编调动”,或者历史原因造成的暂时性“非在编”现象,解决的办法,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剂到有空编的单位,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增加编制使用。这两种解决办法都很困难,因为几乎每个单位都超编,无法调剂。只有等单位通过退休、调动、晋升等“自然减员”,依次使用编制。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不受影响,和在编职工一个样。
还有一种是编外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这部分人员基本不可能转正,也不可能使用编制。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同工同酬”,但基本上很难实现。即使像人事代理这种用工模式,无限接近正式职工,也不能完全一样,一些限定“在编在岗”人员享受的福利津贴奖金等,同样无法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就是一种职业选择,和私企里面的职工是一样的。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肯定是综合自己的能力、技术水平、工作强度、收入待遇等,如果有更好的岗位,可以辞职追求更好的前程,如果没有,就踏踏实实地干,不要和别人比较,没有什么意义。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都有大量的编外人员存在,越到基层,这一现象就越为严重。这是因为,行政编制、工勤编制都是省管编制,事业编制也将在机构改革后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在编制分配上,上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有绝对的裁决权,因而造成省级部门编制基本都有空缺,市一级基本平衡,到了县区一级,则是几乎每个单位都超编,编制都不够用。简政放权,县区基层是权力下放最主要的对象,却存在“放权不放编、放权不放人”的现象,事增加了,编制和人员一个没增,反而要“控编减编”。编制矛盾最大的就是县区一级,党政机关不超过10个编制的单位非常普遍,有的没有行政编制使用,就只好违规使用“机关事业编制”,或者大量使用“非在编人员”。
无编人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式职工,因“超编调动”,或者历史原因造成的暂时性“非在编”现象,解决的办法,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剂到有空编的单位,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增加编制使用。这两种解决办法都很困难,因为几乎每个单位都超编,无法调剂。只有等单位通过退休、调动、晋升等“自然减员”,依次使用编制。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不受影响,和在编职工一个样。
还有一种是编外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这部分人员基本不可能转正,也不可能使用编制。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同工同酬”,但基本上很难实现。即使像人事代理这种用工模式,无限接近正式职工,也不能完全一样,一些限定“在编在岗”人员享受的福利津贴奖金等,同样无法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就是一种职业选择,和私企里面的职工是一样的。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肯定是综合自己的能力、技术水平、工作强度、收入待遇等,如果有更好的岗位,可以辞职追求更好的前程,如果没有,就踏踏实实地干,不要和别人比较,没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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