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解决时不可或缺的手段,今天来说一下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物权。干货居多,阅读起来需要耐心!!!
在整个的物权体系中,主要分成的是两大块。一是完全(自)物权,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二是限制(他)物权,是由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构成,在用益物权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中又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下面就具体说一下在物权法中的物究竟怎么来定义。
(一)物的特征
(1)物的非人格性,在特殊情况下,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视作物。
(2)物是具有实体的,但是也有例外,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的无形的自然能量也可以视作物,如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3)具有可支配性
(4)具有特定性,有例外的是在一个物上可以成立多个物权,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楼上的多个住户;在多个物上可以成立一个物权,如动产浮动抵押。
(二)物的分类
(1)主物和从物,从物就是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为同一主体所有。主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也是从物的所有权人。
(2)原物与孳息,孳息:与原物分离+物的收益与产出。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射幸孳息(彩票奖金等)
对于孳息的归属来说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得,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动产和不动产
顾名思义,不动产就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需要登记;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财产,以占有为事实依据。
以上就是在民法中物的大概含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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