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富宝商城介绍(易富宝经营产品特点)

题图:易富宝诈骗活动现场

去年底,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被告人谢某加入传销团伙,鼓吹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的奖励制度,打着直销的旗帜,以创业为名行传销之实。2月23日,苍南县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细节。

这是创业?花5万元购买产品,发展下线返利赚钱

被告人谢某今年43岁,苍南人,在该传销团伙中属于“金字塔”的中高层。去年11月,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谢某判决书内容,2012年3月份以来,谢某伙同秦某、林某、吴某、郭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苍南县、平阳县等地频繁组织产品介绍会,向两地群众公开宣传,以购买富迪公司产品5万元为名,引诱他人加入富迪公司“易富宝”C网网店,鼓吹“创业组”、“财富组”和“上七下八”等制度会让加入者迅速致富,鼓动加入者不断发展新的人员加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经查,至2014年5月17日案发,谢某发展的下线人数达42人以上,涉案金额210万元以上。

记者从一份同案犯吴某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了解到,所谓的富迪公司奖励制度执行“上七下八”模式,分为“创业组”和“财富组”,每组按照“上七下八”排列和晋级,“上七”共7人,根据介绍成功者数量,分为组长、副组长和组员,“下八”有8名组员。新参加者一次性以5万元购买卫生巾等日用品,就能获得一个“易富宝”网店账户使用权和一部手机。随着新组员的加入,各组员会获得相应的提成作为奖励。

吴某在产品介绍会上宣称,加入者在3至6月内开始赚钱,9个月以上包赚90万元。2015年,吴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这是传销!“拉人头”获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苍南人秦某(2015年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是富迪公司苍南县代理商,经营富迪公司生产的日用品。至2014年5月17日案发时,秦某下线人数达160人以上,涉案金额800万元以上。

在案件审理中,秦某辩称其行为属于直销,而非传销。据秦某的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传销和直销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

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富迪公司要求消费者一次性缴纳5万元购买的商品实际价值很低,仅为正常市场价的十分之一。因此该5万元名为购买商品,实为缴纳入门费。参与者加入“易富宝”C网网店,并非以其销售业绩获得收益,而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故该团伙的发展模式本质在于拉人头,发展下线,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符合传销的特点。

在秦某讲课的视频中,一直强调“一定要发展两个下线”,其本质在于“拉人头”,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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