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的意思(到底什么样的罪不能被赦免?)
都说“十恶不赦”,到底什么样的罪不能被赦免?
文/曼春
# 律法档案 # 第94辑
相信不少读者都听说过大诗人李白一生命途多舛,甚至曾经因为卷入政治斗争,被判流放夜郎。
那么你是否知道,当时的李白其实并未真正地抵达流放地夜郎,而是走半道上就转头回家了。
难道李白大胆到敢不服从朝廷的判决?当然不是啦!事实上,当时朝廷发布了一道命令,直接决定了李白无须再去流放地,而是可以直接回家。
那么,这道“拯救”李白于危难之中的命令,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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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李白遇上的这件好事就是“大赦”。
根据《新唐书·卷六》记载:乾元二年三月丁亥,以旱降死罪,流以下原之。(意思是:乾元二年三月丁亥日,因为大旱,所以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减刑一等为流刑,被判处流刑及以下刑罚的犯人则获得赦免。)
我们的大诗人李白也正是在这个情况下被朝廷赦免,免除了远去夜郎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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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李白的经历之后,一个问题出现了:究竟什么是大赦呢?
大赦这个规定古已有之,但因为历代法治观念不同,所以不同朝代的“大赦”都是不一样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探寻一番“大赦”的演变。
要说清楚“大赦”,我们首先得说一说“赦”这个关键字。
在《易·解卦》有载:……君子以赦过宥罪。
就这一点,后世注解:赦指放免,过指过失,宥指宽宥,罪指故犯。也就是说,最早的时候,赦针对的是过失行为,宥针对的才是故意犯罪的行为。
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赦也开始针对犯罪行为的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周礼·秋官·司刺》有载:……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一是赦免幼童,二是赦免老年人,三是赦免天生智力有问题的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有了针对特殊人群的“赦免”。
而《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则明确出现了“大赦”一词:二世乃大赦天下……(秦二世于是大赦天下)。
自秦以后,后世历朝历代几乎都有关于大赦的记载,比如在《汉书·高后纪》中:……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太后主理政务,大赦天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封建帝王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身处万人之上的高位;但是针对大赦这个问题大多数皇帝还是会遵循一定的规律的。
比如大赦的适用情形通常限于:皇帝登基、立皇后、立皇太子等喜庆吉祥的事件,需要普天同庆;或者是大旱、水灾、饥荒等古人认为上天降灾、需要施恩百姓。
比如上文的李白就是因为乾元二年发生的旱灾而遇上了大赦。
正如小编上面所说,大赦作为古代帝王的一种“施恩”,必然是应当遵循一些规律的,而除了通常的适用情形,对于大赦的对象也是有一定的限制。
比如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十恶不赦”这个说法。而 “十恶不赦”正是十种遇赦不赦的在封建王朝看来极其恶劣的犯罪情形(即为“为常赦所不原”,意指通常不在赦免的范围内)。
当然在明确提出“十恶”这个说法之前,大多数的大赦对于谋反作乱等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行为都是不予赦免的。
那么,我们下面就来看一下被制度化以后的“十恶不赦”。
所谓十恶,最早出现在《北齐律》(在《北齐律》中称为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及以后的法律基本沿袭了《开皇律》中的十恶制度。
究竟十恶是哪十恶呢?
小编为大家搬运了《唐律疏议》中的说法: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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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十恶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危害皇权统治、违背封建家庭伦理等方面的罪名。
小编多说一句,万一穿越回了古代千万小心不要触犯这方面的罪名,因为一旦触犯了这类罪名,大赦天下都不一定能救你!
大赦作为封建时代展现帝王仁德的产物,在新中国成立后竟然也依旧存在?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老规矩,我们先来看几个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现已修改)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决定大赦;
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决定特赦;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现行)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决定特赦;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从上述两个版本的宪法,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五四宪法作为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的内容;而八二宪法(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则将大赦的内容删去,仅规定了特赦的有关内容。
所谓大赦,指的是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某一时期内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从法理上来说,大赦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且大赦的法律效果是免罪+免刑,即可以认为被赦免的对象经过大赦后不存在犯罪前科;
所谓特赦,指的是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从法理上而言,特赦针对的对象特定,且特赦的法律效果是不免罪+免刑,即可以认为被赦免的对象经过特赦后虽然不需要再接受刑罚,但是仍然存在犯罪前科。
那么,也许有读者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虽然在宪法中有规定,那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否真正地执行过大赦(现已取消)或特赦呢?
根据小编查找到的资料来看,五四宪法中规定的大赦在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实际使用过,但是特赦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却并非个案。
不仅如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上总共发布过七次特赦令,分别是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
其中1959年的赦免对象除战犯外还包括部分普通刑事罪犯,除1975年的赦免为无条件赦免外,其余六次均要求“确已改恶从善”。
新中国成立后的七次特赦 图片来源:参考资料4
当然除了历史上的这七次特赦外,最近的第八次特赦就发生在2015年,当时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四类罪犯: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概括地讲,这次特赦主要是为了赦免:抗战、卫国、老残、幼弱四类人群。
而从2015年的这次特赦来看,我国现行的特赦实施流程主要是: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其次由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最后由人民法院裁定后释放。
针对新中国依然保有并实施赦免这项制度,尤其是2015年的这次特赦当时在网络上也引起了不少的争议。
有的人认为是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对特殊的人群的一种宽恕和恩惠,体现了我国刚柔相济的司法政策;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赦免是对原判刑罚的破坏,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决的严肃性,更是造成了潜在的社会不安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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