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3-20)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二,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公务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
医院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即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学校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即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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