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网络直播平台中出现全国多地学校的课堂和宿舍直播画面,引起舆论热议。有媒体调查发现,参与视频直播的学校涉及多个省份,从幼儿园至高中毕业班均在其中。家长对此态度不一,有人认为这能让他们“见证孩子的点滴”,也有家长担心出现安全隐患。有学生则坚决反对,认为向公众直播会侵犯他们的隐私。
除了明星秀或者做节目,很少有人愿意生活在监控探头之下,被动的将自己的一举一动公之于众,让人在网络上随意点击观看。电影《楚门的世界》中,生来即被“直播”的楚门,最终选择了“走出镜头”,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性,最基本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讲,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或者获得授权,这些学校的直播行为轻则涉嫌民事侵权,重则涉嫌行政违法。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同意或授权”必须是出现在镜头中的每个人的有效授权。因为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权威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简单的多数民主决定。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直播,镜头中就不能出现与他相关的内容。也就是说,除了学校没有权力做出“同意或授权”的决定,部分家长也不能代替其他的家长做出“同意或授权”的决定。
往深里说,即便如媒体报道的那样,部分学校在课堂和宿舍安装监控并进行直播,征得了学生家长的同意,相信很可能并未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须知,在处置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相关人格权利时,家长不必然有权代替孩子做出决定。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可见,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处置相关权利时如果侵害到了孩子的隐私权,法律上已经设置了相应的救济程序。
也许有人说,课堂本来就是公开的,学生在学校上课没什么好保密的。甚至有家长主张通过监控直播监督孩子,矫正孩子课堂上的不端行为。其实,这些说法在法律层面并不完全成立。隐私是一个动态和分层的概念,场景不同、权利人的主观心态不同,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也会不同。在局外人看来“没什么”的事情,当事人自身却可能赋予其非常多的隐私内涵。更何况,隐私权只是人格权的一项内容,并非人格权的全部。
宿舍是一个完全生活化的场所,有时会涉及到身体裸露,直播宿舍毫无疑问会侵犯孩子的隐私、伤害孩子的自尊。课堂相对宿舍虽然更为开放,但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不排除课堂上也会包含大量的隐私性信息。更重要的是,就算课堂上没有任何个人隐私,将课堂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开直播也同样会造成学生强烈的压抑感和侵袭感,同样会伤害孩子的独立和自尊,而这同样涉及到人格权的侵犯。
其实,从法律层面探讨网络直播学校课堂和宿舍的行为,并未触及到问题的核心和本质。真正的问题是:不少教育者,包括部分家长在内,天然认为孩子就该被置于看管的镜头下,而对于孩子的心灵呵护,则相当漠视。这样的教育心态和教育模式之下,如何还能指望这些学生未来会独立思考并具有健全人格?不夸张的说,网络直播学校课堂和宿舍不是在教育孩子,而是在摧残和毁灭孩子。这样荒诞的行为,从即刻起就应该全面、彻底的停止!